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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出台

发布日期:2017-06-07 11:26:45   作者:本站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试行)

榕政综〔2017〕1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业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初步形成适应福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争取列入国家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

  到2020年底,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争创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培育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二、实施范围和标准

  全市新建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实施:

  1. 2017年,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新获得建设用地的商品住宅项目2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采用装配式的建筑在整体项目中应先开工建设。

  2. 2018年起,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福州市五城区新建建筑35%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市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5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滨海新城新建建筑5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县(市)城区范围内新获得建设用地的建筑项目2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

  3. 2019年起,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福州市五城区新建建筑5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市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100%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

  4. 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造的项目,2018年底前,预制率不低于20%,装配率不低于30%。2019年起,高度60米(含)以下建筑,预制率不低于30%;高度60米以上建筑,预制率不低于20%,装配率不低于50%。今后,国家及我省若出台装配式建筑相关评价标准的按其标准认定。

  5. 学校、医院、体育馆、商场、写字楼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

三、重点任务

  1. 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体系。市发改、建设、国土、规划、不动产登记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在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招投标、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办理、现场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及备案、预售许可等环节建立闭合式管理体系,加强装配式建筑监管,促进项目建设。在设计、生产、施工和运营全过程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设计、施工精细化管理。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的管理追踪、维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 加快培育建设一批产业基地。结合滨海新城建设,编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布点专项规划,合理布局装配式建筑产业。对产业基地进行考核,符合规划、产能等条件的产业基地予以备案,未备案的产业基地不得参与我市装配式建筑招投标。对产业基地建设在土地、原材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商品混凝土搅拌厂、预制管桩厂、水泥生产企业、水暖生产企业、整体厨卫企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等延伸产业链,结合产业发展,投资建设现代化产业基地。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产业基地,积极创建一批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建委、市经信委〕

  3. 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水平。引进高水平设计研究院所与培育本地骨干设计队伍相结合,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一体化集成设计。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优先选用通用部品部件。鼓励装配式建筑创新设计和采用消能减震、SI(骨架和填充物)设计、智能化、节能环保等新技术。〔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科技局〕

  4. 强化装配施工管理。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特别是加快研发应用装配式建筑关键连接技术和检测技术。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采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探索和建立施工现场环保差异化管理办法,提升文明施工水平。支持施工企业总结编制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实现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技能队伍的转变,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

  5. 推行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积极推进装配式内装产业链的集群发展,引导符合装配式装修技术和工艺标准的新型材料的研发、生产。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鼓励装配式住宅项目采用全装修交付。〔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经信委〕

  6. 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研发推广装饰与保温隔热一体化墙板、屋面,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到2020年,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比例不低于50%。装配式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在绿色建筑评价中逐步加大装配式建筑权重。〔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经信委〕

  7. 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民间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支持大型设计、施工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推行工程限额设计和第三方设计咨询,控制工程造价,探索对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优化设计方案节约工程投资予以合理资金奖励的政策。综合考虑运输成本,装配式建筑项目宜选取合理半径范围的预制构件生产基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

  8. 狠抓工程质量安全。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制定针对装配式建筑的分段验收方案,对全装修成品交房项目实施主体与装修分界验收。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实施装配式建筑部品认定和目录管理,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托互联网技术,建设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监管平台,实现工程质量可查询可追溯。〔责任单位:市建委〕

  9. 强化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分类培训机制,将装配式建筑政策、技术、标准等纳入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专业人才。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依托省级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立实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鼓励总承包企业和专业企业按照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要求,自行培训、考核评价技能人才,建立专业化队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建委、市人社局〕

  四、政策支持

  1. 计容面积奖励。对自主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但不超过该栋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3%。〔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 财政奖励。由财政部门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项目专项奖励政策,对于实施范围内装配率达到规定标准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每增加10%装配率,按计容面积予以100元/平方米财政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建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3. 产业化基地奖励。对于建筑产业化生产企业在本地所生产产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我市工业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建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 评先评优倾斜。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优先推荐参与“鲁班奖”“闽江杯”“榕城杯”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绿色建筑、康居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市建委〕 

 五、保障措施

  1.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福州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加强对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建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交警支队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建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合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交警支队等〕

  2. 明确责任分工。市建委负责编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布点专项规划并按规划审批;统筹协调、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计划;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许可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市发改委负责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并核准招标方式。市经信委负责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市财政局负责加大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财政扶持力度。市规划局负责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规划审批的管理,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要求。市国土局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及精装修的具体要求。市房管局负责保障房项目装配式建筑指标的落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装配式建筑的预售监管。市交通委、市交警支队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支持帮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交警支队等〕

  3. 加强考核督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实施专项督查,定期通报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严肃予以相应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建委、市效能办〕

  4. 加大宣传推广。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政策宣传,利用网络等媒体手段,构筑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报道最新产业动向,营造良好市场氛围,提升社会对建筑工业化的认知度,引导消费者购买产业化建筑,倡导低碳环保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建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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